人工智能助手App用户协议“霸王条款”引争议,专家呼吁……

内容摘要近日,某人工智能助手App因用户协议中的“霸王”知识产权条款而陷入舆论风波,引发大众广泛关注。 此次风波的核心在于,这款App的旧版本用户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的规定中声称,用户上传至平台的所有内容,包括提示词在内的提示性内容及

近日,某人工智能助手App因用户协议中的“霸王”知识产权条款而陷入舆论风波,引发大众广泛关注。

此次风波的核心在于,这款App的旧版本用户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的规定中声称,用户上传至平台的所有内容,包括提示词在内的提示性内容及生成内容,均被视为授权相关企业及其关联方享有不可撤销、可转让、永久、免费且无地域限制的许可使用权。这一“霸王条款”中“永久”“免费”“无地域限制”等字眼无疑戳中了用户的“神经”,让用户感到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

目前,这款App的新版本用户服务协议写明,上传至平台的内容及所生成的内容,权利归用户或依法享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人工智能助手用户协议的知识产权条款不尽相同。如何平衡好各方权益,制定合理用户协议,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蓬勃发展?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业界专家。

合理分配权益

App日常使用中,用户对用户协议并不会太过关注。不少网友表示:“用户协议虽然是格式合同,但是其作为使用App的前提,即便有时觉得相关条款不够合理,但为了能够及时体验App的独特功能,也就选择了‘同意’。”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解释:“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看似十分简单便捷,但其背后交织了多方的利益,其‘症结’所在还是权利分配问题。其中既有作品权利人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平台方的利益之争,也有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平台方和用户之间的利益之争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运营平台如何与用户约定上传物和生成物权益归属这一问题,目前不同平台有不同的做法,既有在大模型平台的用户协议中,事先明确约定用户利用大模型生成内容的一切权利属于平台的做法,也有为了避免未来产生法律纠纷,将生成内容的所有权益和责任直接规定由用户承担的做法,还有的平台采取仅保留使用权等做法。

“当下,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衍生出的知识产权纠纷,用好著作权法仍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丛立先认为,关于输入端的作品使用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大模型通过数据抓取等方式直接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著作权规则分配利益;二是用户通过大模型加工自己作品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著作权规则分配利益。对于输出端的作品使用问题,则更多在输出内容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平台和用户如何进行著作权利益分配。“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援引著作权法规则,或者调整和解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则加以解决。”丛立先说。

当下,互联网企业纷纷布局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相关赛道,相关的著作权纠纷也时常上演。面对现阶段难以解决的新情况、新挑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彭学龙建议:“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于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训练数据使用的合法性、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与权利归属等诸多问题接踵而至。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推动之下,著作权相关制度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

彭学龙提醒,面对根本性的技术变革,在立法、司法的过程中应保持谦抑的状态,既要兼顾经营主体的权益,也要守住个人权利保护的底线。

体现用户导向

如今,各企业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产品越来越“聪明”,逐渐成长为人们工作或生活中的“好帮手”。但是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可能存在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潜在风险呢?

彭学龙表示,现阶段,首先要关注数据训练过程中训练数据合法性的问题,如果训练数据未经授权又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则可能构成复制侵权。其次,用户在使用大模型时输入了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平台未经用户同意,进行超出用户协议的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最后,大模型生成内容过程中还可能存在非法复制、改编等行为,生成内容的权属与利用等问题也值得关注。

“用户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生成、优化或检错等,要注意上传的内容是否涉及技术方案、商业秘密、商业标识等知识产权相关内容,若处理不慎,则很有可能衍生出相应的风险。”丛立先提醒。

业界认为,此次用户协议风波,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相关企业敲响了“警钟”,各个企业的用户协议在制定之时,如果未能充分考虑用户感受,可能影响企业和产品的声誉。相关企业在用户协议设置上仍需进一步提升用户友好性,共同推动用户协议和知识产权条款的规范化。

顾昕表示,考虑到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技术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个平台的商业定位、发展策略,包括对于开源的态度千差万别。因此,现阶段有关部门不宜急于代替经营主体作出对生成物权属的倡导性规定,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交由经营主体依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进行选择,用户也会“用脚投票”,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大模型平台。

丛立先建议,平台应在民法典、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则的框架下制定规则;应合理推动平台的规模化发展,再循序渐进地进行利益分配。具体而言,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平台在早期可以制定较为人性化的著作权利益分配规则,培养用户习惯、增加平台流量,进而促进平台发展壮大。等待具有相当的市场规模后,再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则来分配相关利益。

“平台首先要守住个人权利保护的底线。”彭学龙表示,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水平在持续提升,但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一定会要求进一步完善规则。从法律层面上讲,平台应严守底线,平台的发展不得以损害用户权益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各方在完善规则时,要兼顾经营主体的权利,充分尊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持续推进营商环境的优化。此外,有关部门可以积极出台政策引导平台“科技向善”,充分发挥平台的技术优势,从技术层面探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具的可行性。(本报记者赵振廷)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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